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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由“原告”变“被告”

1999-05-22 来源:生活时报 法制日报 高占国 我有话说

尽管原告和被告两个法律术语本身并无官司胜负的涵义,但这里所提的“原告”和“被告”确是含赢输成分的特定的原告和被告,所以笔者在此才特别强调莫由“原告”变“被告”。

之所以写下这似有些危言耸听的题目,倒不是存心拿来诈唬人的,只是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的的确确存在着许多这般活生生的事实和情况:因经济交往,一方欠下另一方贷款或违约款,另一方私自扣押车辆,或非法拘禁对方人员,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有之;因宅基地、口角、日常生活纠纷,一方显然占理而没有妥善处理,导致被推上被告席,判为败诉而后悔不已的有之;明知案件对自己有利,肆意妄为,导致事态扩大,构成犯罪,被对方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也有之。凡此件件,不胜枚举。

由“原告”变“被告”之事件屡屡发生,其危害之大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危害之一,雪上加霜扩大事态。本来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原告”变“被告”事件的发生,则变本加厉,使受害方反变成了致害方,加剧了矛盾,扩大了事态。危害之二,浪费了精力,僵化了矛盾。因处理不妥,使本来较好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双方当事人本来较缓和的矛盾,变得更加僵化。危害之三,增加调整难度,于事无补。如果双方都很理智,及时采取有效方法处理,无论是基层组织或群众性组织,解决起来都相对容易些,但矛盾上升后,虽经司法机关多方努力,有的能妥善解决,但大部分怀着“赌口气”的心态,孤注一掷地打官司,给司法机关处理问题增加了难度。

“原告”变“被告”情况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不懂法,不会用法造成的。现在广大地区,特别是在农村,矛盾发生后,一些人不知道怎样合法维持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传统的处理方式,动辄扣押“人质”讨债,要不就大打出手,靠“武力”讨说法和泄怒气,最终个别人落得个锒铛入狱的结果。

杜绝“原告”变“被告”现象的发生,关键在于必须寻找到一个妥善处理“有理阶段”事态的方法,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再平添许多懊恼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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